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相关技术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具体审批事项如下:一、工程方案(一)拟建五丫口大桥主桥提升改造工程横跨佛山水道,连接佛山市南海区、广州市荔湾区,左岸为海龙围,右岸为四乡联围。两岸堤防均已按50年一遇防洪标准加固。(二)拟建提升改造工程所在河道左、右岸均为岸线控制利用区。(三)改造前工程方案。五丫大桥全长674米,整体宽37米,单幅桥宽18.25米,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长度为222米,涉河跨径组合(20+42.7+78+56+20)米,有6组桥墩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分别为引桥10#和11#、主桥1#~4#(改造后墩号为0#~3#,以下按照改造后墩号介绍)。桥轴线与河道主流夹角约为55度。引桥10#、主桥0#和引桥11#、主桥3#桥墩分别位于河道右岸和左岸堤防背水侧,桥墩均为双柱圆墩,10#和11#桥墩直径为1.3米,桩径1.5米,0#和1#桥墩直径为1.8米,桩径2.0米;主桥1#、2#桥墩位于河道内,为独柱圆墩,墩径2.6米,桩径2.8米。主桥上部结构采用预应力变截面连续箱梁,引桥上部结构采用空心板梁。河道内桥墩轴线顺洪水流向布置。(四)本次改造方案。对1#和2#桥墩及上部桥梁进行改造,其他均保留。1#和2#桥墩保留原桩基,拆除桥墩和上部桥梁,改造后桥墩为独柱圆墩,直径为2.8米,新建承台尺寸为8.7米×8.7米×3.0米(长×宽×厚),承台下增设4根钻孔灌注桩基础,桩径1.5米,承台埋于现状河床以下。主桥上部结构采用预应力混凝土变截面连续箱梁。1#、2#桥墩设置浮动式钢覆复合材料防撞设施。(五)搭接关系。右幅3#桥墩桩基础距左岸堤防背水侧堤边线最近距离为6.40米;右幅2#桥墩承台距左岸堤防迎水侧挡土墙边线最近距离为11.29米。左幅0#桥墩桩基础距右岸堤防背水侧堤边线最近距离为1.21米;左幅1#桥墩承台距右岸堤防迎水侧挡土墙边线最近距离为13.55米。左右岸堤顶以上最小净空分别为6.07米、5.69米。(六)主桥拆除方案采用绳锯切割,施工期主要临时建筑物布置包括施工栈桥、施工平台及施工围堰等。改建工程施工工期约15个月。(七)运行期在各频率设计洪水条件下,改造前最大阻水比为5.86%(P=5%),改造后最大阻水比为6.32%(P=5%),施工阻水比为17.58%(P=2%)。二、防治与补救措施工程建设和运行期间,你单位应在堤防施工及影响范围内设置监测点观测堤防岸坡的位移、沉降及裂缝等情况,并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三、防洪要求(一)你单位应加强施工组织设计,进一步优化并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方案,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施工应尽量安排在非汛期。(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未经批准不得弃置、堆放或加工物料,保证防汛抢险通道畅通。工程建设及运行期间,不得向河道内倾倒垃圾、杂物、弃渣,避免对河道行洪造成不利影响。(三)施工期应尽量减少对堤岸的扰动和破坏,如施工对堤岸造成损坏,要及时按照原状修复和加固,并报告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四)你单位需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洪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及有关防御措施,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汛期施工应接受当地防汛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指挥。四、其他要求(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条规定,建设项目开工前,你单位必须将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报广州市水务局、佛山市水务局核准,同时将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施工安排报送广州市水务局、佛山市水务局备案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该工程施工安排应包括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情况和施工期防汛措施等内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开工后,你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建设方案和施工安排落实相关措施,接受广州市水务局、佛山市水务局的监督检查。省北江流域管理局按照《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加强省流域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职能的意见》(粤水政法〔2014〕3号)、《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制度》(粤水建管〔2016〕47号)的有关要求,协助我厅进行监督检查。(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验收时,须请广州市水务局、佛山市水务局、省北江流域管理局参加,并经广州市水务局、佛山市水务局、省北江流域管理局检验其符合本审批文件后方可投入使用。你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省北江流域管理局报送有关竣工资料。(四)涉及其他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由你单位负责解决。(五)涉及工程建设方案作重大修改的,如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作较大变动时,需经我厅同意。(六)本决定书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为三年。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水行政许可有效期限的,应当在该水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厅提出申请。
工程备注: 截止目前(2025年6月03日),该项目处于设计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