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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冬季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2022-11-30

  为切实做好冬季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异常天气对房屋安全的危害,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居住安全,避免风雪灾害塌房事故的发生,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和《无锡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或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二、房屋安全责任人及房屋主管部门应立即对其管理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检查重点为用于教育、医疗、体育、娱乐、文化、商业、交通等公共场所的房屋,特别是轻型钢结构及其它简易结构自建用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经《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鉴定为C级的局部危险房屋,要及时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解除安全隐患;对经《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鉴定为D级的整幢危险房屋,必须立即采取解危措施,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该停用的立即停用,切实做到认真、细致、不留死角。

  三、房屋安全责任人要积极做好应对恶劣天气的准备,及时清理屋面积雪,防止积雪超载发生塌房事故。

  四、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所有人,应按照异产毗连房屋的有关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

  五、房屋安全责任人对其管理的房屋有险不查,损坏不修,以及经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解危措施造成事故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或行政责任。

  六、房屋安全责任人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疑似危险房屋,应及时上报属地住建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如需了解危险房屋相关管理知识的,可向无锡市建设工程管理服务中心咨询,中心联系电话:82400988。

  七、房屋安全管理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投入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包括房屋使用安全、房屋装修安全、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等管理。

  对生产经营场所、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等范围内的房屋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房屋的消防、防雷、抗震、电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特此通告。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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