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嘉晟住建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中焰环兴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嘉晟住建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7民终16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贵州中焰环兴实业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罗甸县边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彭承,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信和(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被告):湖南嘉晟住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石门乡阳塘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6年2月20日生,湖南省邵东县人,居民,住邵东县,系该公司生产部长。
上诉人贵州中焰环兴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南嘉晟住建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所作的(2019)黔2728民初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2019)黔2728民初1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143元,退还中焰环兴。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倪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何青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