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1202民初4611号
原告:周应红,男
被告:湖南嘉晟住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周应红诉被告湖南嘉晟住建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应红于2019年8月28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身权利的自主处分,且该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应红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周应红负担。
审判员向好英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米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