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湘1202执1064号
***、湖南**住建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1202民初5364号民事判决,在执行你们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判决将湖南**住建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彭同义名下的3.33%股份变更登记至***名下。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依法向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局予以协议,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签收受理。本院判决确定的协助履行义务,已经向有权机关送达,该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