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4民初2188号
原告:东阿县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经济开发区105国道东50米,法定代表人:周长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4738178403D。
委托代理人:苏利丽,律师,温震,实习律师,山东淼淼律师事务所。
被告:东阿县正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高集镇驻地(镇政府西邻)法定代表人:李四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40851042037。
原告东阿县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阿县正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东阿县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阿县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学禹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房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