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1150号
原告:上海连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新公路339号1幢14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正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金环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连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正欧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刘 芬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