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林霄、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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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1002民初1534号
原告:林霄,男,198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告: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泰安路99号。
法定代表人:丁春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茂,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铃,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霄与被告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0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林霄、邮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邮电公司支付林霄2021年应发奖金14000元;2.邮电支付林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4178元。事实和理由:林霄系邮电公司的职工,林霄于2008年1月1日入职到邮电公司工作,工作地为台州椒江。2016年12月1日,双方第二次续签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年12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岗位为通信工程相关,劳动报酬具体标准按照邮电公司薪酬制度执行,工作地为台州。后邮电公司大量裁减在台州工作的职工。2021年11月,邮电公司拒绝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无法协商一致。2021年11月15日,邮电公司无故将林霄岗位调整到待岗,并要求林霄到杭州待岗,林霄要求邮电公司公开评分细则和标准,邮电公司未予回复。2021年11月,邮电公司多次调整林霄工作地点,未经林霄同意,也未提出任何补偿、补贴。2021年11月30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就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进行协商,林霄要求将工作地点、薪资标准等明确写入劳动合同中,邮电公司予以拒绝。2021年12月15日,邮电公司通知林霄终止劳动合同。
邮电公司辩称,第一,林霄要求发放奖金等无事实依据。林霄于2021年11月离职,不符合领取年终奖的资格,林霄应当举证证明邮电公司向其支付奖金的依据和具体金额,但其均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第二,邮电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无需支付赔偿金。邮电公司与林霄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21年11月30日到期,邮电公司多次与林霄沟通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事宜,同时多次表示与原先签署的合同内容保持一致,但林霄不同意续签。因此,邮电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林霄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双方的劳动关系终止。因此,不存在违法解除的情形,不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林霄于2008年1月开始在邮电公司工作。2016年12月1日,作为甲方的邮电公司与作为乙方的林霄第二次订立《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止;甲方安排乙方从事通信工程相关工作,具体的岗位职责、工作要求等,按岗位说明书及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甲方可以根据本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变更乙方个工作地点,乙方愿意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具体标准按照甲方薪酬制度执行;甲方可以根据公司业绩、乙方的工作业绩和能力等,对乙方的劳动报酬进行相应的调整。
2021年11月11日,林霄与邮电公司台州分公司相关人员就续签劳动合同事宜进行协商,未果。
2021年11月25日,邮电公司向林霄发出《到岗通知书》,要求林霄于2021年11月26日到温岭上班,工资、绩效考核及其他福利待遇不变。林霄未按期到温岭报到。
2021年11月30日,邮电公司再次向林霄发出《到岗通知书》,要求林霄于2021年12月1日到椒江爱华曙光大厦报到上班,工资、绩效考核及其他福利待遇不变。同日,邮电公司通知林霄按照原合同条款续签劳动合同。
2021年12月3日邮电公司再次通知林霄于当天下班前提交本人签字的劳动合同,逾期将视作个人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林霄要求先明确工作地点及薪酬,邮电公司回复合同内容与原来一字不变,并强调“所有的都按原来合同约定办”。
2021年12月13日,邮电该公司再次通知林霄,作出“承诺劳动合同条款不变,所有条件均继续原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并要求林霄于当天下班前提交本人签字的劳动合同,逾期视作个人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林霄再次要求“把维持的劳动条件具体在劳动合同里面明确,劳动条件明确了我就签”,邮电公司回复“劳动合同条款就是你之前的一模一样,不可能为了某一个员工改条款的”。
2021年12月15日,邮电公司向林霄发送《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由于您本人不愿续签,故您的合同将至2021年12月16日终止”。
2021年12月20日,林霄向台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1.要求邮电公司支付12月份的工资1959.5元和全年应发奖金14000元;2.邮电公司支付林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4178元;3.邮电公司支付元旦福利1000元、2021年效益奖4000元。2022年3月9日,台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浙台劳人仲案[2022]12-2号仲裁裁决,驳回林霄的仲裁请求。
上述事实有林霄提交劳动合同书、待岗通知、到岗通知书、聊天记录、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工资发放记录、录音、仲裁裁决书,邮电公司提交的聊天记录、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快递单、物流信息及林霄、邮电公司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邮电公司与林霄已经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应当继续订立劳动合同。邮电公司维持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多次催告林霄续签劳动合同,林霄以须明确工作地点、工作条件等为由均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续签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对工作地点、工作条件均有约定,劳动者应当按照约定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和安排。在邮电公司多次通知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林霄以其超出原劳动合同条件的要求未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拒不与邮电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应当认为其不愿意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续签合同。用人单位基于此原因终止劳动关系,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亦不属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的情形。故本院对林霄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林霄主张的工资,邮电公司已经发放。林霄主张的年终奖等奖金,因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奖金的发放依据和标准,故本院对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林霄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林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陈伟科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杨梦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