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03民初2760号
原告:***,男,1959年11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经济开发区。
季托诉讼代理人:吉静明,盐城市亭湖区青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盐城东山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智能终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马力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红娟,北京市盈科(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新洋经济区新盐路**。
法定代表人:李友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森林,江苏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盐城东山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蒋为华
审 判 员 郭玉国
审 判 员 张登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 玉
书 记 员 韩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