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和谐建筑有限公司

安徽和谐建筑有限公司与阜南县教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225民初862号
原告:安徽和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人民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684980424J。
法定代表人:董叶,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卫华,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南县教育局,住,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鹿城镇富陂大道东环城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225003180975B。
法定代表人:陈刚,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光华,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俊杰,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安徽和谐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谐公司)与被告阜南县教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蔓延,本院于2020年2月3日中止诉讼,后恢复审理。于2020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卫华,被告阜南县教育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光华、岳俊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双方申请和解期限1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和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349262.54元及利息60830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从2016年5月25日计算至2020年1月25日,以后利息另计算至款项付清为止),合计410092.54元;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2015年中标被告发包的阜南县十一小学和特教学校塑胶跑道工程一标段、二标段,工程在2016年5月25日前全部竣工并交付使用,在2018年1月24日,经阜南县审计局审计,被告应付总工程款为1670847.41元,被告已付1321584.87元,下欠349262.54元经多次催要至今未付,为此起诉。
阜南县教育局辩称:1.阜南县特教学校塑胶操场工程和阜南县第十一小学塑胶操场工程,由安徽和谐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并承建,2016年竣工,2018年1月24日完成审计。2.阜南县教育局按合同约定,项目竣工付款至合同总价的85%,剩余未付工程款为审计结束、施工单位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移交给发包人后付至合同总价的90%,一年后质量回访无问题,付剩余的5%工程质保金。3.《建设工程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约定承包人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和谐公司投标并中标的文件要求,在案涉工程项目中使用江苏共创人造草坪有限公司和广州杰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生产的人造草坪、硅PU球场材料、聚氨酯跑道材料,该项目竣工后和谐公司拒不提供该项目的全套分项分部验收报告和实验室检测合格证等资料,以致无法认定和谐公司使用了在招标文件中承诺使用的合格产品品牌,无法认定其是否符合现行规范要求。4.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5.2.2承包人质量管理,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结果以及其他工作。和谐公司未提供项目相关材料的质量检验报告,属于合同违约。和谐公司也未按现行的《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要求,收集、汇总形成的工程档案并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工程档案的编制不得少于两套,一套应由建设单位保管,一套应移交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存。5.和谐公司未向我局申请支付剩余质保金等款项,项目回访期满后和谐公司也未到现场参与质量回访活动经。综上,和谐公司应在将工程质量检验报告和项目资料归档后再申请支付该项目剩余的工程款,在完成项目回访后再申请支付剩余的质保金,在和谐建筑公司未完成以上合同约定内容之前,我局未支付剩余款项不违反合同约定。法院应驳回和谐公司的诉讼请求,更不应当支付剩余款项所产生的孳息,若法院裁定我方支付剩余工程款,也应裁定和谐建筑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提供工程质量检验报告和项目归档资料。
经审理,本院查明法律事实如下:2015年6月8日,阜南县教育局与安徽和谐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阜南县第十一小学塑胶操场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阜南县第十一小学塑胶操场工程。2.工程地点:阜南县第十一小学校内。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5.工程内容:招标范围内容。6.工程承包范围:图纸。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5年6月9日。计划竣工日期:2015年9月8日。工期总日历天数:90天。三、质量标准合格。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佰零叁万贰仟零柒拾伍元玖分(¥1032075.09元);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合同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5.2.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12.4.1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地:地下隐蔽工程完成验收合格,付合同价款的10%。基层完工经验收合格付合同价款的30%,工程完工付合同价款的30%,总体工程经验收合格付合同价款的15%,工程审计结束付核定总价的95%,余款质保期满后付清。”质量保修期,本工程质量保修期1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该合同签订后,该工程于2015年7月30日开工,2016年2月1日竣工,工程质量验收为合格。
2018年1月24日阜南县审计局出具南审投报[2018]65号审计报告。审计项目:阜南县十一小学和特教学校塑胶跑道工程一标段(阜南县第十一小学塑胶操场工程)。审计评价意见:1.审计结果表明,阜南县十一小学和特教学校塑胶跑道工程一标段(阜南县第十一小学塑胶操场工程)工程,施工单位送审工程造价为1054718.73元(其中:合同价1032075.09元,签证增加:22643.64元),审定造价为1046300.82元,核减额为8417.91元。2、合同工期90日历天,实际工期185天,招标文件和合同均未对工期延误约定处罚方式,故本次审计未对工期延误进行审核。
2015年6月8日,阜南县教育局与安徽和谐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阜南县特教学校塑胶操场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阜南县特教学校塑胶操场工程。2.工程地点:阜南县特教学校内。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5.工程内容:招标范围内容。6.工程承包范围:图纸。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5年6月9日。计划竣工日期:2015年9月8日。工期总日历天数:90天。三、质量标准合格。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陆拾壹万玖仟玖佰零柒元壹角玖分(¥619907.19元);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合同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5.2.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12.4.1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地:地下隐蔽工程完成验收合格,付合同价款的10%。基层完工经验收合格付合同价款的30%,工程完工付合同价款的30%,总体工程经验收合格付合同价款的15%,工程审计结束付核定总价的95%,余款质保期满后付清。”质量保修期,本工程质量保修期1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该合同签订后,该工程于2015年7月30日开工,2016年5月25日竣工,工程质量验收为合格。
2018年1月24日阜南县审计局出具南审投报[2018]64号审计报告。审计项目:阜南县十一小学和特教学校塑胶跑道工程二标段(阜南县特教学校塑胶操场工程)。审计评价意见:1.审计结果表明,阜南县十一小学和特教学校塑胶跑道工程二标段(阜南县特教学校塑胶操场工程)工程,施工单位送审工程造价为655876.69元(其中:合同价619907.19元,签证增加:35969.50元),审定造价为624546.59元,核减额为31330.10元。2.合同工期90日历天,实际工程300天,招标文件和合同均未对工期延误约定处罚方式,故本次审计未对工期延误进行审计。
另查明,安徽和谐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6月20日名称变更为安徽和谐建筑有限公司。
和谐公司与阜南县教育局均认可案涉二个塑胶操场工程总工程款为1670847.41元,阜南县教育局已支付工程款为1321584.87元,未支付工程款为349262.54元,案涉二个塑胶操场工程分别于2016年2月1日、2016年5月25日竣工验收并于2016年春季学期交付使用。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案和谐公司与阜南县教育局签订的阜南县第十一小学塑胶操场和阜南县特教学校塑胶操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应按合同履行,案涉二个塑胶操场工程均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且已超过约定的1年质量保修期,阜南县教育局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案涉二个塑胶操场工程的全部工程款。双方对案涉二个塑胶操场工程总工程款和已支付工程款及未支付工程款均无异议,阜南县教育局应当支付和谐公司案涉二个塑胶操场工程款349262.54元。
阜南县教育局辩称按合同约定,项目竣工付款至合同总价的85%,剩余未付工程款为审计结束、施工单位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移交给发包人后付至合同总价的90%,一年后质量回访无问题,付剩余的5%工程质保金。和谐公司未向我局申请支付剩余质保金等款项,项目回访期满后和谐公司也未到现场参与质量回访活动。因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地,地下隐蔽工程完成验收合格,付合同价款的10%。基层完工经验收合格付合同价款的30%,工程完工付合同价款的30%,总体工程经验收合格付合同价款的15%,工程审计结束付核定总价的95%,余款质保期满后付清。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双方并没有约定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移交给发包人后在付至合同总价的90%,且案涉工程分别于2016年1月和2016年5月竣工验收合格,2016年春季学期交付使用,并于2018年1月24日审计结束。故对此辩称本院不予采信。
和谐公司要求阜南县教育局支付利息60830元,因双方对欠付工程款利息未进行约定,且和谐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阜南县教育局移交竣工资料,对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阜南县教育局辩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约定承包人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通用条款第5.2.2约定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结果以及其他工作。中标文件要求,和谐公司提供该项目的全套分项分部验收报告和实验室检测合格证等资料。《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要求,收集、汇总形成的工程档案并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工程档案的编制不得少于两套,一套应由建设单位保管,一套应移交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存。和谐公司未提供上述试验报告等材料,未编制竣工资料等并移交发包人属于合同违约。和谐公司称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如果当初其不提供验收资料,无法通过验收、审计,相关部门应当存有档案,案涉工程已验收,更能说明已将工程档案移交给阜南县教育局的事实,从合同上看,资料是否提交,不是付款的前提条件,阜南县教育局也不具有合同履行抗辩权。因双方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和谐公司称已将工程档案移交给阜南县教育局,未提供证据证明。因为给付工程款是主合同义务,双方约定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属于附属义务,且案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没有对移交竣工资料的具体时间和付款的先后顺序作出规定,故阜南县教育局不能以此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或者同时履行抗辩权。本案中阜南县教育局仅在答辩中提出要求移交竣工资料的抗辩,未提出反诉,对此请求本院不亦一并处理,阜南县教育局可以另案主张。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阜南县教育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和谐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349262.54元;
二、驳回原告安徽和谐建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返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2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安徽和谐建筑有限公司负担457元,被告阜南县教育局负担32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宇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陈雷
书记员王锐
(2020)皖1225民初862号民事判决书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已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告知: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时间从本判决生效后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视为放弃权利;义务人如果主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可以将款汇入或存入《当事人缴费通知书》中的法院账户,并请通知主审法官赵宇,联系电话0558-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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