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6民初7727号
原告:重庆紫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营盘街5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流区***居家具店,经营场所:成都市双流区彭镇邮电路65号。
经营者:***,女,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县。
原告重庆紫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双流区***居家具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重庆紫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紫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