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鲁峰门窗有限公司

陕西鲁峰门窗有限公司与某某睿希茂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6民初2402号 原告陕西鲁峰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睿希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湾新区。 本院2022年12月2日受理原告陕西鲁峰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睿希茂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鲁峰门窗有限公司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鲁峰门窗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高 楠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