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6民初2402号
原告陕西鲁峰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睿希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湾新区。
本院2022年12月2日受理原告陕西鲁峰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睿希茂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鲁峰门窗有限公司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鲁峰门窗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高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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