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124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鲁峰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蓝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三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陕西鲁峰门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三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作出(2021)陕0113财保1301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西安三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240576.04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案件已执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鲁峰门窗有限公司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三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240576.04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秦 冰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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