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25民初1339号
原告:***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吴起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高春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志丹县义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志丹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高润梅
原告***圆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志丹县义正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圆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以与被告志丹县义正镇人民政府就案涉工程未付账款并未核对完成,无法确定具体金额,申请驳回原告的起诉,待原告与被告沟通核对完毕账目后另行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圆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90元,退还原告***圆建筑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米晓梅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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