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昱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川1503民初1056号 原告:***,男,198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被告:***,男,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被告:**,男,199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被告:***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长江大道西段民政局综合楼底附1号、附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4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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