钧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马腾与寇钧,西安钧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722民初3150号之一
原告:马腾,男,生于1971年11月13日,汉族,住城固县,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寇钧,男,生于1968年4月5日,汉族,住西安市,系钧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凯,男,生于1983年5月20日,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系钧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务,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委托代理。
被告:钧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719。
法定代表人:寇钧,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腾与被告寇钧、钧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腾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4400元,减半472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邵军成
人民陪审员  王建文
人民陪审员  章彦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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