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天宇携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贵州某某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贵州天宇携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322民初4267号

原告:贵州***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仁市市府北路(市政协一楼)。

法定代表人:欧阳传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相全。

被告:贵州天宇携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贵州省兴仁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雪,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贵州***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天宇携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后,原告贵州***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82元,减半收取7241元,由原告贵州***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任万**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顾 巡

书 记 员 曾凡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