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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39690号 原告:***,男,1994年12月3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睿扬(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单位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单位宿舍。 第三人:北京市电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市电话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单位宿舍。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被告北京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市电话工程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3861.73元、交通费1298.1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800元、财产损失5500元、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待鉴定后计算、后续治疗费55000元;2.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24日,原告骑车行驶至北京市通州区新城南路T0007号灯杆处时,车辆掉入被告施工路沟内,施工过程中未设立安全警示标示和防护设施,此事故造成原告身体多处受伤,电动车损毁,经交通队认定***全责,原告无责。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现双方就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望法院依法判决。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住所地在山东省莘县妹冢镇掌史村279号。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住所地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管辖,故向本院申请依法移送。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交通事故纠纷,事发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因此侵权地为通州区,因此,***住所地法院与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另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综上,***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毛 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