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樟树三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樟树三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0121执保166号
申请人:江西樟树三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张家山街道老街店面46号铺。
法定代表人:廖中华。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公司,营业场所:江西省樟树市杏佛路78号。
负责人:聂慧群。
被申请人: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南小街1号。
法定代表人:常满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樟树三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京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樟树三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325206.1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公司已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单》,为申请人江西樟树三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樟树三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325206.1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西樟树三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执行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