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樟树三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樟树三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982执保818号
申请人:***,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申请人:江西樟树三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山。
法定代表人:廖中华。
被申请人:***,男,198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申请人:鄢敏,男,199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樟树三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鄢敏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樟树三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鄢敏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投保诉讼保全责任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樟树三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鄢敏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卫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熊智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