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212民初2697号
原告:张某某,女,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平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平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被告:***,男,198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被告:某某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乙。
被告:福建某某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乙。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某某公司、福建省某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某某公司、福建省某某公司的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某某公司、福建省某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某某公司、福建省某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