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执305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1月05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
委托代理人:赵晗郡,系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贵大附中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1MA6DJY807H。
法定代表人:张仁强,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2021)黔0502民初141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贵州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工行贵州省贵阳支行的账户有存款。被执行人贵州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本院划拨该账户余额126390.78元并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贵州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工行贵州省贵阳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8186.78元(包括本案执行费179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聂品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付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