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宝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汇融农村合作银行、河北宝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瑶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08执2093号

申请执行人***汇融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河北省***市裕华区建设南大街**。

被执行人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市新华区工农路**/div>

被执行人***瑶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市新华区和平西路**iv>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108民初112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的存款8430077.8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住房公积金8430077.83元。

上述涉及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梁春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吕晓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