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地区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

阿克苏地区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
(2021)新2901执保3043号
阿克苏地区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根据你(单位)提出的申请,经审查,已作出(2021)新2901财保847号民事裁定书,依裁定书并依此保全了被申请人,(具体详见附表)。你(单位)若需要续行原保全措施的,必须在保全期限届满三十日之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提出申请而导致上述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法律后果,由你(单位)承担。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