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622执95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同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申请执行人陕西同得建设有限公司依据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2民初94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中铁北京工程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8799114.64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冯艳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同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2执9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延梅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 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