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622执224号
申请执行人:***(曾用名),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现住榆林市西南新区。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7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佳县人,现住西安市灞桥区。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现住榆林市。
被执行人:陕西同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申请执行陕西同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0)陕0622民初8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43万元,本院同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3月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陕西同得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股权登记等情况进行了“四查”,其他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2.本院于2021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陕西同得建设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均未实际履行;
3.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经延川县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陕西同得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将被执行人任清平、任世德、惠秀红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同日在其户籍所在地调查得知,被执行人均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经到被执行人任清平、任世德、惠秀红户籍所在地调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张志金,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任清平、任世德、惠秀红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张志金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闫耀辉
审判员 张慧阳
审判员 冯海潮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