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盛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盛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坤明投资有限公司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琼01执1747号之一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琼01执17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盛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秀西路北侧金银小区B栋二层204房。统一信用代码:91460000620008003J。
法定代表人:李胎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顶锋,该司职员。
被执行人:海南坤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华海路华山别墅区12栋A座三楼303房。统一信用代码:91460000665135145X。
法定代表人:沈晁进,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9年3月26日出生,住址海口市XXXXXXXXXXXXXXXXX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海仲案字第1955号裁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盛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华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坤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明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裁决书的主要内容为:一、坤明公司向盛华公司退还诚意金50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0月24日至2020年12月1日的利息261620元;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坤明公司、***向盛华公司偿付仲裁费20961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782581元(待算),执行费10225.81元(暂计),合计792806.81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坤明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通过网络及线下对被执行人坤明公司、***的相关银行账户、证券账户、保险账户、车辆、工商登记信息、公积金、房产、土地等进行查询,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分别为海口钦鸿物流有限公司和海南好德力物流有限公司的股东,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申请对***名下的股权进行处置。保险信息反馈显示有数份被执行人***作为投保人的保险,保险信息及执行情况如下:1、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两全险,现金价值16088.82元,已强制退保变现;2、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两全险,现金价值7585.8元,已强制退保变现;3、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编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保险,因其险种为健康险且现金价值不高,不宜进行强制退保。上述可变现保险退保金额共计23674.62元,抵扣执行费10225.81后已将剩余执行款13448.81元退付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1年8月3日,本院工作人员前往被执行人坤明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华海路华山别墅区12栋A座3楼303房调查,上述地址未能查找到坤明公司,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8月10日,本院工作人员前往被执行人***户籍住所地海口市XXXXXXXXXXXXXXXXXXX室调查,也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终本约谈,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未清偿债务,本院已对***、坤明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沈晁进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坤明公司、***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盛华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盛华公司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符龙暖

审 判 员 钟 山

审 判 员 陈 云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曹鑫(代)





附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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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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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符龙暖   校对:曹 鑫 印刷:何宗谦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印制





(共印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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