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辽1103执保172号
申请人:鞍山市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
被申请人:***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申请人鞍山市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842,819.96元,并提供了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申请人***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营业室(账号为0714********)的存款,实际冻结972.73元,超额冻结1000000元,冻结时间为1年;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账号为0686********)的存款,的存款,实际冻结0元,超额冻结1000000元,冻结时间为1年;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账号为2100********)的存款,实际冻结0元,超额冻结400000元,冻结时间为1年;未查询到中国农业银行某分行清算中心(账号:8609********)的账户,无法冻结。
依据《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