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辽0303执121号
申请执行人: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交通路65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661202371A。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鞍山市亿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2319085966B,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南胜利路47号。
被执行人:***,男1969年07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
被执行人:***,男1943年10月0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被执行人:***,女1952年08月0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被执行人:鞍山市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2742782777Q,住所地铁东区南一道街30号。
:***。
被执行人:鞍山市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2725682758M,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南一道街30号。
申请执行人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鞍山市亿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鞍山市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鞍山市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辽0303民初50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