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1民初4830号
原告:**,男,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智,重庆舒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朝君,重庆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嘉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微省阜阳市颖州区颖淮大道奎星苑综合楼3楼401C-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408778367(1-1)。
法定代表人:张秀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凤,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阜阳市嘉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4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建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倩
书 记 员 李俊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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