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正泰通建筑科学技术发展中心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11执599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正泰通建筑科学技术发展中心,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文慧园斜街6号文慧宾馆202室。
法人:赵景丽。
被执行人:北京华嬉云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长沟大街17号。
法人:柴晓红。
北京正泰通建筑科学技术发展中心申请执行北京华嬉云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11民初19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正泰通建筑科学技术发展中心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款9,959,619.89 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财产报告令、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19年5月23日起至2020年5月23日止,余额不足;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执行到位0.00元整,未执行到位标的9,959,619.89元,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来喜
审 判 员 蔡丰利
审 判 员 崔文生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