晓清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创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晓清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106662号之一
原告:上海创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11号302部位368室。
法定代表人:王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红飞,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晨,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晓清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白浮泉路10号2号楼北控科技大厦2层206室。
法定代表人:韩小清。
被告:三门峡市晓清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观音堂镇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
法定代表人:白晓林。
被告:三门峡市陕州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神泉路东段。
负责人:付新红,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创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晓清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晓清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市陕州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创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三门峡市陕州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三门峡市陕州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创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三门峡市陕州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的起诉。
审 判 长 张巍巍
审 判 员 黄宗琴
审 判 员 徐秋子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 煜
书 记 员 赵 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