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成防水补强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市中成防水补强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粤01民终189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中成防水补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伍素榕,该司员工。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广州市中成防水补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民初7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诉请:中成公司向***支付2016年5月31日至2016年10月29日克扣的高空作业工资7515元。
原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负担。
判后,***不服该判决向本院上诉请求:中成公司向***支付2016年5月31日至2016年10月29日克扣的高空作业工资7515元。上诉主要理由与原审诉请理由一致。
中成公司答辩称:我方是小公司,就几个人办公,不可能跟上诉人约定10000元/月的工资。上诉人的工资是按照100元/天来结算的,里面包含了高空作业费用,双方并没有另行约定高空作业费。上诉人经常喝酒闹事、打人,2016年10月份其只上了几天班,11月份基本没上班,我方叫他来上班,他说没法做了,于是双方签了离职协议。
二审另查明:二审庭审中对如何证实***与中成公司约定每月高空作业1万元的问题,****述,“中成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是假的,高空作业一万元是我写的,当时在公司签的,里面有个财务潘大姐,我的地址、手机号都是我自己写的,***当时自己亲自签的字,不是代签的。”“我就在劳动报酬这一页那个空档位置那里写的1万元一个月,是我手写的(10000元/月),就没有其他手写了”。
对于《离职协议书》****述,《离职协议书》上“星期五、***、2016.11.25”是其本人书写,最早在白云区法院才看到该离职协议书,承认领取了2016年10月份的工资3760元,认为当时该协议书上只有“签名、年、月、日”,除此以外该纸是空白的。
对于2016年6月、7月、8月、9月工资发放表,****述,6、7、8、9、10月份工资数额都对。对于6月工资发放表,“2016年7月25”不是其签的,“支款止于7月26日”是其写的,签名是其本人签的,除了这些该纸片都是空白的。公司不是给其支付现款,全是支付宝支付给其妹妹。借支款2275.77元的数额是对的,2449.23元通过支付宝支付给其妹妹;7月工资发放表,***的签名是其写的,下面的年月日的数字不是其写的,当时写的时候是白纸一张。8月工资发放表,只有***三个字是其写的,其他都是空白的。9月工资发放表,签名是其写的,年月日这个日期不是其写的,其他全部都是空白的。
对于为什么在上述空白纸上签字,****述,“我每次去拿工资都是废纸一张,写完就扔了。因为我每次去领工资,都没有工资表。”“2016年11月25日那天我签了很多张这种纸,不止这一张,我乐意签,我拿着泰珠笔,我每次去领工资,我闲得没事,办公室有笔,我都喜欢拿笔写名字”。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主张中成公司克扣其高空作业工资7515元是否有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应对其主张举证。其认为双方曾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另外还有高空作业工资10000元,按照实际从事高空作业天数计算。由于中成公司无证据证实已经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给***一份,故当双方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出现争议时,应作出对未履行给付一份劳动合同给劳动者义务的用人单位作出不利解释。故本院采信***称其曾在该合同劳动报酬栏自己手书10000元/月。但2016年6月、7月、8月、9月工资发放表以及《离职协议书》显示在领取每月工资以及离职时双方当事人已经对工资等问题结算完毕,虽然***称这些工资发放表以及《离职协议书》是其闲得没事去办公室时就拿笔签的、自己乐意签的、而且是在空白废纸上签了很多张这种纸,然这种解释难以让本院采信。故在其没有提交充足证据印证其每月进行了高空作业而中成公司尚拖欠其高空作业工资的情况下,本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查明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本院对原审判决结果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静
审判员*珺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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