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啄木鸟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曹妃甸分公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421执保726号 申请执行人:啄木鸟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东戴河新区A区燕山路东段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21689676800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曹妃甸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中日生态工业园标准厂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3006702789XR。 负责人:***。 被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安州街富卿苑小区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5673205078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啄木鸟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曹妃甸分公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2022年12月12日作出的“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被申请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曹妃甸分公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0元,期限为一年。上述保全限额为500000元。”的(2022)辽1421民初5147号民事裁定书,于同月14日以(2022)辽1421执保726号案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实施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提请冻结被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曹妃甸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4户,实际冻结2户,实际控制金额0元,冻结期限均自2022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16日止;查询并提请冻结被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8户,实际冻结5户,实际控制金额0元;冻结期限均自2022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16日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辽1421执保726号案部分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支 彬 本裁定书援引的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 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一)保全完毕,即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 (二)部分保全,即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三)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即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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