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合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彦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7民初5496号之二 原告:重庆彦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南津街352号2-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20364675X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北碚区水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6年10月4日出生,蒙古族,住贵州省贵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春生态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联合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2085672729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合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园路滨河商住楼1幢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322046642G。 法定代表人:**。 被告:母乳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锦星镇青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2MA6DQL8N8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彦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春生态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贵州合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母乳泉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1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7月30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重庆彦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彦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485元,减半收取计2742.5元。 审 判 长 刘 言 人民陪审员 乐 灿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