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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永合建筑工程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黔0328执1321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湄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永合建筑工程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永合建筑工程公司在贵阳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4595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肖 毅
书记员 李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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