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901执保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阿克苏宝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浙江路北侧公租房。
法定代表人:李龙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华春雪,新疆华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水韵路工商小区****。
法定代表人:韩文君,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阿克苏宝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依据(2020)新2901财保204号民事裁定书、(2020)新2901执保597号执行裁定书,于2020年12月17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2606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阿克苏宝鼎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该申请以被本院裁定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2606元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安 宁
二 ○ 二 一 年 一 月 五 日
书 记 员 李雪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