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衡桃北民二初字第4号
原告***,系衡水市宠桥钢模板租赁处业主。
被告衡水泰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本院在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衡水泰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0年一月八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生效法律文书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衡水泰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长站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