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长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胡某书、河南长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11财保496号
申请人:胡某书,男,汉族,1965年5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麻城市。
被申请人:河南长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与东站南街交叉口升龙广场1号楼2单元13层1314-1316号。
法定代表人:朱宗亮,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省永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新湖绿园11-27、11-28、11-29。
负责人:李强。
被申请人:河南省永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注册住址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工横二路中段(城关),办公地址:安阳市汤阴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大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王保庆,董事长。
申请人胡某书与被申请人河南长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省永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河南省永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8625元或查封相应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胡某书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8625元或查封相应财产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宗振昌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傅洋洋
书记员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