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

天台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与台州天仪表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浙台执民字第480-8号
申请执行人:天台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天台县城关赭溪路137号。组织机构代码:14805096-0。
法定代表人:许勇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台州天仪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城关赤城路255号。组织机构代码:74508592-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天台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城关建筑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台州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的(2015)台仲裁字第316号裁决书,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台州天仪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仪公司)履行该裁决所确定的义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该裁决,天仪公司应支付城关建筑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066500元,并支付利息;仲裁费用22554元(已由城关建筑公司预交),由天仪公司承担14009元(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城关建筑公司)。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天仪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4600元,加上其主动履行的人民币5万元,合计执行款22460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城关建筑公司因本案债权受偿。本院另分别查封了被执行人天仪公司所有的坐落在天台县赤城街道赤城路255号、天台县赤城街道赤城路555号、天台县始丰街道永兴路3号、天台县始丰街道何方村的房地产,但由于或已抵押给其他债权人,或已被其他法院在先查封等原因,暂不宜强制处分或无权处置。本院还查封了被执行人天仪公司所有的号牌号码为浙J的凯宴小型越野客车,但因该车辆去向不明且已抵押给其他债权人,暂无法处置。现经查询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城关建筑公司的本案债权除已受偿人民币224600元外,其余暂未能受偿。因被执行人天仪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2016年8月18日,申请执行人城关建筑公司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查询材料、查封材料、扣划材料、收据、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执行决定书、终结执行程序申请书及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房地产及车辆因客观原因暂无法或不宜强制执行,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浙台执民字第4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应继续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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