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远大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民初9838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3月20日生,住河南省濮阳县。 被告: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立水桥甲3号院5号楼一层102、二层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1023030882。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湖北远大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孝感市交通东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7510105095。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汉族,1990年4月10日生,住湖北省大悟县。 被告:胶州首创**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澳门路333号海湾天泰金融广场小区4号楼办公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FCMRR4E。 法定代表人:***,经理。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湖北远大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胶州首创**水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湖北远大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胶州首创**水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该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 琳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民初9838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3月20日生,住河南省濮阳县。 被告: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立水桥甲3号院5号楼一层102、二层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1023030882。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湖北远大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孝感市交通东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7510105095。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汉族,1990年4月10日生,住湖北省大悟县。 被告:胶州首创**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澳门路333号海湾天泰金融广场小区4号楼办公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FCMRR4E。 法定代表人:***,经理。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湖北远大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胶州首创**水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湖北远大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胶州首创**水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该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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