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睿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睿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606民初4261号
起诉人内蒙古睿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鸿盛工业园区管委会2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2018年9月1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内蒙古睿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请求法院依法1、判令二被起诉人向起诉人支付欠款170万元;2、判令二被起诉人向起诉人支付欠款利息149255.34元;3、判令二被起诉人承担连带责任;4、诉讼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
起诉人称,***于2016年3月3日向起诉人出示最终结算凭证,由**领代签,***与**领系父子关系。结算凭证约定被起诉人欠起诉人欠款170万元,***于2016年12月1日前把170万元款项打入起诉人指定账户,但被起诉人未按约定履行打款义务,经起诉人多次催告被起诉人仍未支付。故为维护起诉人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内蒙古睿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领合同纠纷一案,双方虽然系建筑施工合同剩余款项而提起的诉讼,但该工程已经完结,双方就工程款项重新达成协议,双方重新建立债权债务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我院辖区既不是该合同履行地,也非被告住所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一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内蒙古睿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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