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宁0423民初499号
原告:**,现住宁夏隆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燕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隆德县民政局。
负责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2,宁夏朔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朔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宁夏众捷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隆德县民政局、宁夏众捷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隆德县民政局委托诉讼代理人**2、**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众捷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66955.83元,并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66955.83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隆德县民政局系政府职能部门,负责隆德县范围内“2018年农村老饭桌建设项目”,承诺参与建设的部门和个人待工程竣工后按照审计部门审计的结算报告给付工程款。2018年4月原告与被告隆德县民政局达成协议,承建位于××县老饭桌建设项目。该项目竣工验收后于2020年10月28日进行结算审核,最终审定金额为141271.83元。该工程竣工后,为结算合规由被告众捷公司完善投招标手续,工程竣工结算后,被告隆德县民政局和被告众捷公司先后给付工程款74316元,剩余66955.83元未付。故起诉。
被告隆德县民政局辩称:1.2018年12月14日,众捷公司中标***德县2018年农村老饭桌建设项目,中标价3126347.22元。2018年12月16日,隆德县民政局与众捷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就工程名称、工程地点、资金来源、工程内容、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合同价款等内容作了明确具体约定。合同签订后,众捷公司开始组织施工;2.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由第三方利安达工程咨询(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对案涉工程进行审核定案,工程总价款为1572604.27元(其中**乡***工程价款为141271.83元);3.隆德县民政局先后拨付众捷公司工程款1897904元(其中2018年12月25日拨付937904元,2020年12月22日拨付380000元、12月23日拨付420000元,2023年1月13日拨付160000元)。综上,隆德县民政局应付众捷公司工程款1572604.27元,实际已经支付工程款1897904元,超付工程款325299.73元。众捷公司在收到案涉工程款后,未及时向原告拨付工程款,应当由众捷公司承担付款责任。隆德县民政局保留向众捷公司追偿超付工程款325299.73元的权利,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隆德县民政局的诉讼请求。
被告众捷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原告与隆德县民政局达成口头协议,隆德县民政局将隆德县2018年农村老饭桌建设项目中**乡***老饭桌项目承包给原告施工。该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由第三方利安达工程咨询(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进行了审核,该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出具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核定案单及建设项目结算审核对比表载明,案涉项目工程总价款1572604.27元,其中原告施工完成的**乡***老饭桌项目价款141271.83元。为使案涉工程款结算支付合规,隆德县民政局与众捷公司完善了招投标手续,于2018年12月补签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众捷公司按照隆德县民政局的要求先后支付原告工程款74316元,下欠66955.83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核定案单、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核对比表、付款凭证、增值税普通发票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隆德县民政局虽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但双方在订立和履行施工合同过程中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的规定,合同因原告没有施工资质而违反了上述规定应当认定无效。上述《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案涉合同虽因违反法律规定属无效合同,但案涉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隆德县民政局应当承担付款责任。隆德县民政局与众捷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因欠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未形成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众捷公司不应承担付款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根据上述《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的规定。案涉工程于2020年10月28日完成结算审核。原告主张利息自2020年10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符合规定。众捷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不利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隆德县民政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66955.83元及利息(利息以66955.83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7元,由被告隆德县民政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行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如不履行可能面临下列后果:
1.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完毕之前,限某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等高档交通工具和使用高档通讯工具,以及购房、旅游、对外投资等行为。
2.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信用惩戒。
3.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