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玉树州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青27民终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建学,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35岁,1981年5月6日出生
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克斯,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建设,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青海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玉树市人民法院(2016)青2701民初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玉树市人民法院(2016)青2701民初2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玉树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格来次昂
审判员春华
代理审判员达哇永吉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索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