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幸福建筑劳务合作有限公司

南通市幸福建筑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与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12民初38730号
原告:南通市幸福建筑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通刘路**。
法定代表人:秦翔,总经理。
被告:北京百键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平街北口)。
法定代表人:曹献芳,董事长。
被告: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京宝花园**div>
法定代表人:潘利群,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市幸福建筑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南通市幸福建筑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幸福建筑劳务合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市幸福建筑劳务合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何杨彪
人民陪审员  李世祥
人民陪审员  梁春友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法官 助理  吕 永
书 记 员  杨小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