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3011江苏恒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482执30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恒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环**路**号。 法定代表人沈国连,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女,1972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江苏恒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482民初10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江苏恒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人民币795448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以795448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被执行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28元,由申请执行人江苏恒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73元,由被执行人***、***负担585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和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被执行人名下有落座于常州市金坛区金***07幢乙单元302室不动产,本院对上述不动产进行了查封,因该不动产上有抵押,本院暂无法处置。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后双方于2018年4月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支付了500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根据被执行人的不履行情况,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在本案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认可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认可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482民初10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金昌大 代理审判员  何 龙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执 行 员  刘 潇 书 记 员  庄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