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恒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惠岳吉,陕西赫星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2020)陕0116民初4685

申请人:陕西恒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1254032N。

法定代表人:肖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坤,女,汉族,1996年4月21日生,住天津市蓟县,身份证号码:120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陕西赫星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TXBFN82

法定代表人:余治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安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锦绣天下(二期)1号楼1单元17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0X2394678XG。

法定代表人:杜新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恒石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512日向本院申请诉中保全,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账户420919.46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保函》一份,为申请人陕西恒石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二被申请人陕西赫星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金融机构存款420919.4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保全申请费2624元,由申请人陕西恒石混凝土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O二O 年     十三  

 

         安彦荣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