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6民初4685号
申请人:陕西恒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1254032N。
法定代表人:肖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坤,女,汉族,1996年4月21日生,住天津市蓟县,身份证号码:120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陕西赫星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TXBFN82。
法定代表人:余治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安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锦绣天下(二期)1号楼1单元17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0X2394678XG。
法定代表人:杜新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恒石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中保全,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账户420919.46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保函》一份,为申请人陕西恒石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二被申请人陕西赫星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金融机构存款420919.4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保全申请费2624元,由申请人陕西恒石混凝土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亮
二O二O 年 五 月 十三 日
书 记 员 安彦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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