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6民初4685号之一
申请人:陕西恒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滦镇东王村三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1254032N。
法定代表人:肖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坤。
被申请人:陕西**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五路8号数字生活第1幢2单元25层22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TXBFN82。
法定代表人:余治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安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辰大道锦绣天下(二期)1号楼1单元17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0X2394678XG。
法定代表人:杜新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恒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惠岳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2020)陕0116民初46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二被申请人陕西**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金融机构存款420919.4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于2020年6月2调解结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8日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二被申请人陕西**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金融机构存款420919.4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亮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安彦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