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贡舜建材有限公司

王小俊与江苏贡舜建材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12民初8117号之二
原告:王小俊,男,1975年8月23日生,汉族,住金坛市。
被告:江苏贡舜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20843759925,住所地南通市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东晋村八组。
法定代表人:张小龙,执行董事。
原告王小俊与被告江苏贡舜建材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王小俊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小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小俊撤诉。
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计4600元,由原告王小俊负担。
审判员  邓建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宇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