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贡舜建材有限公司

4664江苏贡舜建材有限公司与南通市常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612民初4664号
原告:江苏贡舜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20843759925,住所地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东晋村八组。
法定代表人:张小龙,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军,南通市通州区海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市常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13863468XJ,住所地如皋市搬经镇常青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谢福建,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征曦,江苏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江苏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贡舜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贡舜公司)与被告南通市常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青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贡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军,被告常青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被告提起反诉,后撤回反诉,本院已裁定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贡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397121.5元;2.判令被告以货款397121.5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从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时止的违约金。事实和理由:被告因承建江苏通典传媒厂房、办公楼、综合楼、宿舍工程,分别于2017年5月17日、2016年7月27日与原告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双方就商品质量、交付、货款支付及违约处理予以约定。后,原告从2016年6月至2018年8月,总计为被告承建工程的提供价值14537121.5元商品混凝土,被告陆续支付了14140000元货款,余款397121.5元未给付。为此,原告从2019年1月起多次电话催要,被告依然借口推诿拒绝付款。2019年3月5日,原告委托南通市通州区海晏法律服务所向被告发出催款函,但被告收函后仍未履行付款义务。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被告常青公司辩称,其公司已经超额给付货款。销售清单载明的数量没有异议,对价格有异议。原告调价未按照合同约定通知其公司,因此对原告擅自调价不予认可。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增值税发票。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主要提供下列了证据:1.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两份,拟证明原、被告双方买卖混凝土有关的书面约定等事实。2.对账单,拟证明原、被告之间已结算、被告未付货款金额,同时也注明了所有货款票据均已开具给被告等事实。3.付款明细,拟证明被告已给付货款具体的时间方式及金额等事实。4.销售清单,拟证明原、被告双方买卖混凝土的数量、方量、价格等及被告均已确认的事实。5.两份调价通知,拟证明原告按照约定将调价情况通知了被告的事实。6.海门海螺水泥厂部分调价信息截图打印件,拟证明其公司存在参照海门海螺水泥厂发布的水泥价格进行调价等事实。7.发票签收单三页,拟证明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且被告已签收了的事实。8.南通市通州区海晏法律服务所向被告方出具的一份函件以及EMS面单,拟证明2019年3月6日向被告催收所欠货款及相应金额等事实。9.电话录音一份,拟证明被告收到催款函并知晓结欠货款金额等事实。
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供下列了证据:1.结算误差汇总表、销售清单,拟证明其公司对原告调价存在异议的具体数据、原告实际供应混凝土数量、原告主张货款金额有误等事实。2.海螺官网下载的水泥调价文件以及对应的混凝土的价格表,拟证明原告擅自调价,违反合同约定等事实。3.销售清单复印件,拟证明被告对货物价格及数量存在异议的事实。4.原告开具发票的统计表及发票的影印复印件,拟证明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事实。
被告对原告举证的质证意见如下:对第1组证据三性均无异议。对第2、3组证据真实性有异议。对第4、5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其中对第4组证据内容中价格有有异议,应当按其工作人员确认的数量计算价款。对第6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应当参照海螺水泥厂官网披露的价格信息调价。对第7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第8组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被告未收到相应函件,其内容系原告单方主张。对第9组证据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
原告对被告举证的质证意见如下:对第1组证据系被告单方制作,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对第2组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原告已履行了调价通知义务,被告未及时提出异议且已支付大部分货款。3.对第3组证据,对核对时签字确认的部分无异议。4.对第4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
本院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1、3、4、5、7其内容均合法,证据内容之间相互印证,与本案待证的事实相关联,真实性和证明力予以确认。证据2系原告单方制作,其内容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第6组证据其来源无法核实,且合同并未约定参照水泥调价的发布方为海门海螺水泥厂,故其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证据8经核实原告提供的EMS面单无任何投递记录,故该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证据9其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但并不能证明被告结欠货款的事实。被告提供的证据1系被告单方制作,其内容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证据2其来源合法,但与待证事实之间并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证据3为被告单方认可并注明价格及相应价款系被告抗辩内容,并非证据。证据4虽非原件,但内容真实,可以证明原告在履行第一份合同时,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要求履行开票义务。
根据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因建筑工程需要向原告购买混凝土,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6月30日供应被告C20混凝土分别41m?、11m?。原、被告于2016年7月27日签订第一份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原告为供方、被告为需方,双方约定:“……一、工程名称:江苏通典传媒厂房、宿舍工程,交货地点(工程地址):江苏通典传媒厂房宿舍工地……供货时间:自2016年7月至该工程供砼结束止。二、预定总方量15000立方,此数量为订购概算数量,不作为结算数,实际结算方量以双方确认的方量为准。供方给需方垫资3000方,后面方量每月结清。2017年6月份结清垫资1500方,2017年底全部结清。调价按照海螺水泥每上调10元,需方加3元。三、商品混凝土价格:1.通用混凝土:C30泵送单价为250元/m?,C30非泵送单价为240元/m?。说明:以C30泵送价格为基准;C30以下(C25、C20、C15、C1O),每降低一个等级,混凝土价格减10元/m?;C30?C40(C35、C40),每提高一个等级,混凝土价格加15元/m?;C40?C50(C45、C50)每提高一个等级加20元/m?;C50?C60(C55、C60),每提高一个等级,混凝土价格加30元/m?。2.混凝土若有其他要求按照下列价格加收费用:1)抗渗P6加10元/m?,抗渗P8加15元/m?,之后每增加一个抗渗等级加收10元/m?,以此类推。2)加防冻剂、早强剂加10元/m?。3)细石混凝土,加10元/m?。4)加6%掺量的抗渗膨胀剂,在同一标号抗渗混凝土价格基础上加15元/m?,之后每增加一个掺量等级加收5元/m?,以此类推。5)加0.6kg/m?掺量的抗裂纤维,在同一标号抗渗混凝土价格基础上加15元/m?,之后每增加0.1kg—个掺量加收5元/m?,以此类推。6)水下灌注桩,加10元/m?。7)阻锈剂。3.双方确定特制品预拌混凝土价格按双方协商价格另行书面确定计算。4.当日泵送供货数量不足50m?,每次另加出泵费500元。5.遇不可抗因素及市场原材料供应紧张等因素造成波动较大(6%以上)时,由双方另行协商价格,并签订补充协议。如需方接到供方调价通知单等之日起三天不作回复或未能达成补充协议的,需方应按供方的调价通知单的价格执行或供方有权停止供货,且不视为供方违约。6.上下调整价格时以甲乙双方所签订的补充协议或调价通知为依据,补充协议或调价通知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提出调价一方,应就原材料价格波动达到合同约定的幅度提供依据……双方每月25日对账,供方制作当月(上月26—当月25)供货数景及价款的汇总对账单,需方核对并签字盖章确认,如需方无理由拒绝盖章确认,供方有权停供混凝土并要求需方结清全部己供货款。次月15日前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开票信息如下:名称:南通市常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68213863468XJ;地址、电话:如皋市常青镇常青南路18号87785306;开户行及账号:如皋市农村商业银行常青支行3206223301201000002006;右下角备注栏南通通典文化传媒宿舍厂房工程。需方对混凝土货款的付款方式为:支票、承兑。货款支付以公司转账或现金形式汇入供方指定账户,不得转汇别处或以现金方式支付任何个人;如不以转账或银行汇转,则货款必须由供方财务人员凭法人委托书收取。(供方开具发票不代表实际收款凭证)……八、违约责任:1.供方发生下列情况的应负全部责任:……4)供方不积极配合需方进行工作,且不听劝阻违规违章指挥而造成损失的。2.需方发生下列情况的应负责全部责任:……3)需方违规违章指挥施工造成各方面损失的……6)需方任何一期应付款超过合同约定付款期限满一个月未支付的,供方有权终止供货,单方解除合同,需方应立即全额付清所欠的全部货款,并按约承担迟延付款的违约金按银行贷款利息4倍计算及其他经济损失……十、解决争执方式:1.需方若延期付款,需方应按同期同档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向供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双方订立合同后,原告继续向被告供应混凝土。2016年8月30日双方对2016年8月25日之前原告供货型号、数量、价格、调价情况、相应价款等进行对账,被告工作人员苏某在销售清单上签名。2017年5月4日双方对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2017年4月18日期间原告供货型号、数量、价格、调价情况、相应价款等进行对账,被告工作人员黄某在销售清单上签名。2017年6月8日双方对2017年5月1日至5月17日期间原告供货型号、数量、价格、相应价款等进行对账,被告工作人员黄某在销售清单上签名。上述经销售清单载明供应各类混凝土共计约18799.02m?,相应价款共计5363396.18元,被告确认收到各类混凝土约18749.25m?,相应价款共计5349440.88元。其中,截至2016年9月25日原告已供应各类混凝土超过4000m?。原告于2018年5月23日、6月7日分别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5份,发票金额共计5363396.18元。自2016年10月17日起至2017年9月14日期间被告不定期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610万元。2017年5月17日原、被告签订第二份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原告为供方、被告为需方,双方约定:“……一、工程名称:江苏通典传媒厂房、办公楼、综合楼工程,交货地点(工程地址):通州湾示范区黄海路、长江路交叉口……供货时间:自2017年5月至该工程供砼结束止。二、预定总方量20000立方,此数量为订购概算数量,不作为结算数,实际结算方量以双方确认的方量为准。供方给需方垫资4000方,后面砼方量每月结清。2017年12月份结清垫资的2500方砼货款,2018年年底结清全部的砼货款。三、商品混凝土价格:1.通用混凝土:C30泵送单价为320元/m?,C30非泵送单价为310元/m?。说明:以C30泵送价格为基准;C30以下(C25、C20、C15、C1O),每降低一个等级,混凝土价格减10元/m?;C30?C40(C35、C40),每提高一个等级,混凝土价格加15元/m?;C40?C50(C45、C50)每提高一个等级加20元/m?;C50?C60(C55、C60),每提高一个等级,混凝土价格加30元/m?。2.混凝土若有其他要求按照下列价格加收费用:1)抗渗P6加10元/m?,抗渗P8加15元/m?,之后每增加一个抗渗等级加收10元/m?,以此类推。2)加防冻剂、早强剂加10元/m?。3)细石混凝土,加10元/m?。4)加6%掺量的抗渗膨胀剂,在同一标号抗渗混凝土价格基础上加15元/m?,之后每增加一个掺量等级加收5元/m?,以此类推。5)加0.6kg/m?掺量的抗裂纤维,在同一标号抗渗混凝土价格基础上加15元/m?,之后每增加0.1kg—个掺量加收5元/m?,以此类推。6)水下灌注桩,加10元/m?。7)阻锈剂。3.双方确定特制品预拌混凝土:价格按双方协商价格另行书面确定计算。4.当日泵送供货数量不足50m?,每次另加出泵费800元。(不计)5.遇不可抗因素及市场原材料供应紧张等因素造成波动较大(6%以上)时,由双方另行协商价格,并签订补充协议。如需方接到供方调价通知单等之日起三天不作回复或未能达成补充协议的,需方应按供方的调价通知单的价格执行或供方有权停止供货,且不视为供方违约。6.上下调整价格时以甲乙双方所签订的补充协议或调价通知为依据,补充协议或调价通知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提出调价一方,应就原材料价格波动达到合同约定的幅度提供依据(合同签订时海螺水泥价格为340元,调价按照海螺水泥每上调10元,需方加3元;海螺水泥每下调10元,需方减3元。)……双方每月25日对账,供方制作当月(上月26—当月25)供货数景及价款的汇总对账单,需方核对并签字盖章确认,如需方无理由拒绝盖章确认,供方有权停供混凝土并要求需方结清全部己供货款。货款支付以公司转账或现金形式汇入供方指定账户,不得转汇别处或以现金方式支付任何个人;如不以转账或银行汇转,则货款必须由供方财务人员凭法人委托书收取。(供方开具发票不代表实际收款凭证)……八、违约责任:1.供方发生下列情况的应负全部责任:……4)供方不积极配合需方进行工作,且不听劝阻违规违章指挥而造成损失的。2.需方发生下列情况的应负责全部责任:……3)需方违规违章指挥施工造成各方面损失的……6)需方任何一期应付款超过合同约定付款期限满一个月未支付的,供方有权终止供货,单方解除合同,需方应立即全额付清所欠的全部货款,并按约承担迟延付款的违约金按银行贷款利息4倍计算及其他经济损失……十、解决争执方式:1.需方若延期付款,需方应按同期同档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向供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合同订立后,原告于同年5月20日继续向被告供应混凝土。2017年6月8日双方对2017年5月20日至5月24日期间原告供货型号、数量、价格、相应价款等进行对账,被告工作人员黄某在销售清单上签名,同时该销售清单注明:“5.17日起实施新合同,C30320”。之后,双方不定期按月对原告供货型号、数量、价格、相应价款、调解情况等进行对账,被告工作人员黄某在销售清单上签名。截止2018年8月11日,上述经销售清单载明供应各类混凝土共计约22569.7m?,相应价款共计9182535.5元,被告确认收到各类混凝土约22544.66m?,相应价款共计9172329.52元。其中,截至2018年7月8日原告已供应各类混凝土超过4000m?。原告于2018年11月13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1份,发票金额共计9173725.32元。自2017年10月16日起至2019年2月3日期间被告不定期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804万元。原告向被告催要余款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另查明,原告在履行第一份合同期间共调价7次,其中6次上调价格,1次下调价格,原告在案涉销售清单中备注了调价情况。原告在履行第二份合同期间,一共调价19次,其中12次上调价格,7次下调价格,原告在案涉销售清单中备注了上述调价情况,另外两次向被告发送了关于近期混凝土原材料供应现状通报和调价通知。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两份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是否有权拒绝付款。买卖关系中,首先,开具发票系收款方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无需约定。当约定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约定无效。其次,卖方的主要义务是交付货物,买方的主要义务是支付货款,开具发票仅是卖方的附随义务。本案中,关于第一份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原告履行供货义务,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未按约定及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仅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属于履行瑕疵。但是,被告依然履行了付款义务。关于第二份关于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双方并未约定开具何种发票,原告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未违反法律规定。综上,被告无权拒绝支付货款。关于调价问题,双方在两份合同中均约定了调价的情形、通知、回复调价通知的期限等。1.关于调价的因素,众所周知,混凝土的主要原材料为黄沙、石子、水泥,根据合同约定,混凝土原材料的涨跌均为调价因素。被告抗辩称原告未依据海螺水泥的涨跌情况进行调价,系把水泥价格的涨跌作为混凝土价格涨跌的唯一因素,显然不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不予采信。2.原告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通知义务。本案中,双方约定了原告负有调价通知义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在案涉销售清单中备注了调价情况及另行向被告发出调价通知,并由被告工作人员签收,上述内容均以书面形式作出,未违反双方约定,故应当视为原告完成了相应的通知义务。3.被告应当何时向原告提出异议。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知道调价后三日内向原告提出异议,但被告在收到销售清单或通知后并未按照约定提出异议。就案涉第二份合同,原告的供货义务于2018年8月11日履行完毕,被告亦未能及时提出异议。审理中,被告抗辩称对原告的调价有异议并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已经向原告提出异议,原告予以否认,对此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抗辩称其单位工作人员在销售清单上签名仅仅系确认混凝土数量,对价格、调价通知等不予确认,有违诚信原则,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案涉货款的计算应当以被告单位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销售清单所载明的单价及实际数量为准。经本院核算,原告向被告供应各类混凝土价款共计14521689.4元,被告已支付货款共计14140000元,尚未给付货款381689.4元,原告主张被告尚应给付货款397121.5元,系计算错误,应予纠正。被告抗辩称其超额给付货款,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案涉合同约定,被告最迟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前结清全部货款,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鉴于原告就第一份合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履行义务存在瑕疵,本院支持以未给付货款金额为基数,自判决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违约金。原告主张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南通市常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尚应给付原告江苏贡舜建材有限公司货款381689.4元及违约金(以未给付货款金额为基数,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江苏贡舜建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56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9776元,由被告南通市常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396元,其余由原告江苏贡舜建材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256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审 判 长  施鹏勇
人民陪审员  单国进
人民陪审员  罗晓瑾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施鑫磊